今年5月1日起,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自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2021年5月3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發布至今已有近一年時間,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是否準備好了?化妝品標簽管理需要在哪些方面進行規范?下面一一為您劃出重點。
新規實施關鍵時間點——過渡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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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起 |
鼓勵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按照《辦法》規定對化妝品進行標簽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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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起 |
該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兒童化妝品,產品標簽必須符合《辦法》/《規定》的規定和要求;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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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之前 |
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兒童化妝品,未按照《辦法》/《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辦法》/《規定》的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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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簽”的概念
《辦法》中首次明確提出“化妝品標簽”的概念: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一、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應有標簽
化妝品標簽,是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化妝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功效宣稱和安全警示等內容的主要載體,真實、完整、準確的標簽標注是確保消費者正確、合理、安全使用產品的必要保障。
按照
《辦法》
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化妝品標簽應當清晰、持久,易于辨認、識讀,不得有印字脫落、粘貼不牢等現象。
二、中文標簽十項內容缺一不可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至少包括 :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中文標簽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對應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
除注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號應當小于或者等于相應的規范漢字字體的字號。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普通化妝品標簽新要求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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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注內容 |
標注位置 |
引導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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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
備注: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
名稱需標注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 |
產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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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備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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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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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生產企業
地址
生產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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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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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成分;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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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微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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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凈含量; |
銷售包裝展示面 |
凈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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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期限;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花盒標注方式二選一:
(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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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方法; |
銷售包裝可視面或隨附于產品的說明書中(需滿足說明書形式的凈含量要求) |
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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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注意”或者“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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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如條形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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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號令》標注要求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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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包裝可視面 |
檢驗合格 |
三、禁止宣稱醫療作用或使用封建迷信用語
化妝品直接作用于人體,關系身體健康,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有些化妝品企業為了銷售業績,對化妝品功效進行虛假宣稱,例如有的宣稱速效、換膚、去除皺紋等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有的明示或暗示有解毒、抗敏、除菌、祛疤等醫療作用,還有的使用 “神”“魂”“裸妝”等封建迷信或庸俗的詞意,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自 5月1日起,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下列方式標注或者宣稱:
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四、
全部成分原料的標準中文名均需標注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 “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復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化妝品的凈含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
五、產品使用期限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
產品使用期限應當按照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兩種方式之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并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生產日期應當使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使用期限時,除可以選擇上述方式標注外,還可以采用標注生產批號和開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產品時,每個獨立包裝應當分別標注使用期限,銷售包裝可視面上的使用期限應當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標注;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
六、商品名不可宣稱醫療效果
化妝品產品中文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屬性名。
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標名使用;
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
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者形態;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當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顏色或者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者特定人群等內容;商標名、通用名或者屬性名單獨使用時符合本條上述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予以解釋說明。
“化妝品標簽”的概念
《辦法》中首次明確提出“化妝品標簽”的概念: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
一、化妝品最小銷售單元應有標簽
化妝品標簽,是指產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標識,以及附有標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化妝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功效宣稱和安全警示等內容的主要載體,真實、完整、準確的標簽標注是確保消費者正確、合理、安全使用產品的必要保障。
按照
《辦法》
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標簽內容應當合法、真實、完整、準確,并與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相關內容一致。化妝品標簽應當清晰、持久,易于辨認、識讀,不得有印字脫落、粘貼不牢等現象。
二、中文標簽十項內容缺一不可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化妝品中文標簽應當至少包括 :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中文標簽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對應解釋說明,網址、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內容應當與原標簽相關內容對應一致。
除注冊商標之外,中文標簽同一可視面上其他文字字體的字號應當小于或者等于相應的規范漢字字體的字號。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普通化妝品標簽新要求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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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注內容 |
標注位置 |
引導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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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
備注: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
名稱需標注在銷售包裝可視面顯著位置 |
產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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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冊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為境外企業的,應當同時標注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備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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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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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化妝品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生產企業
地址
生產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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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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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成分;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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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微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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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凈含量; |
銷售包裝展示面 |
凈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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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期限;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花盒標注方式二選一:
(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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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方法; |
銷售包裝可視面或隨附于產品的說明書中(需滿足說明書形式的凈含量要求) |
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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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語;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注意”或者“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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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如條形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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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號令》標注要求 |
銷售包裝可視面 |
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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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包裝可視面 |
檢驗合格 |
三、禁止宣稱醫療作用或使用封建迷信用語
化妝品直接作用于人體,關系身體健康,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有些化妝品企業為了銷售業績,對化妝品功效進行虛假宣稱,例如有的宣稱速效、換膚、去除皺紋等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有的明示或暗示有解毒、抗敏、除菌、祛疤等醫療作用,還有的使用 “神”“魂”“裸妝”等封建迷信或庸俗的詞意,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自 5月1日起,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下列方式標注或者宣稱:
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
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
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
通過編造虛假信息、貶低其他合法產品等方式誤導消費者;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
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
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標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法律、行政法規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四、
全部成分原料的標準中文名均需標注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化妝品標簽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化妝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標準中文名稱,以 “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產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標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復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應當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化妝品的凈含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
五、產品使用期限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
產品使用期限應當按照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兩種方式之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并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生產日期應當使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使用期限時,除可以選擇上述方式標注外,還可以采用標注生產批號和開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產品時,每個獨立包裝應當分別標注使用期限,銷售包裝可視面上的使用期限應當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標注;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
六、商品名不可宣稱醫療效果
化妝品產品中文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屬性名。
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類原料,相關用語僅作商標名使用;
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者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
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者形態;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當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顏色或者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者特定人群等內容;商標名、通用名或者屬性名單獨使用時符合本條上述要求,組合使用時可能使消費者對產品功效產生歧義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予以解釋說明。
【本文標簽】 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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